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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诉法修改:检察机关有望担公益诉讼之责
来源: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:2011年10月21日作者:

      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进入冲刺阶段。广受关注的公益诉讼难题,成为此次民诉法修改的议题之一。环境污染、侵犯消费者利益这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,被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。检察机关也被此次草案赋予公益诉讼主体之责,长期以来公益诉讼主体缺位的现象或将得到缓解。

 

公益诉讼主体不再缺位?


  9月17日,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三大诉讼法论坛上,参与民诉法修改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,报告了民诉法修改涉及的问题。其中,公益诉讼问题的修改引人关注。

  近年来,随着越来越多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,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问题也越来越多。云南陆良铬污染、康菲石油污染等事件给当地生态环境、居民生产生活等带来负面影响。环保组织、律师等个人都试图尝试提起公益诉讼,为当地居民争取补偿、维护权益。此外,不良厂家侵犯消费者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,毒奶粉、地沟油等,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。

  但无论是环境污染还是消费者利益受损,公民个人或民间组织要提起公益诉讼都遭遇着种种困境。尤其是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,成为公益诉讼的首要难题。

  此次修改草案则对主体资格作了确认。汤维建称,草案中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表述为“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”。

  “有关机关”如何解释?汤维建称,立法机关希望包括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。“但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争议非常大,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目前基本上是有共识的。”汤维建说。

  不过,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担任原告这一规定也有争议。研讨会现场,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玉忠便表示,中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,它主要对法院裁判的结果和诉讼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。而作为原告起诉则与其监督职能形成权力上的冲突。

  汤维建在接受《第一财经日报》专访时表示,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提起公诉,因为犯罪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,也可以说损害了公共利益。因此对于侵犯公共利益的现象,检察机关可以履行其起诉职能。

  其次,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以后可能没有起诉的主体。“私人可能不愿意起诉,起诉了也得不到任何好处,而且起诉还有一定的成本。所以公益诉讼往往出现诉讼主体缺位的情况。如果没有人起诉的话,公共利益就无法保护。”汤维建分析说。

  曾有律师试图提起公益诉讼,却因无主体资格而被驳回。此次,对于个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,汤维建称仍然没有定论。

 

检察机关全面监督民事诉讼


  民事诉讼当中,诉讼当事人会遇到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,如无法立案、应该公开审判却未被公开审判、审判后未被执行等。汤维建告诉本报记者,此次民诉法的修改,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的全程监督职能,以通过监督,确保法庭公正审判,同时对当事人的诉权进行保障,从而使当事人相互之间能够平等对抗。

  汤维建表示,检察监督是此次修改中最重要的部分。原来的检察监督只是局部监督,也就是对生效裁判的错判,当事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诉,检察机关可进行抗诉。而这次新增了三种情况,检察机关可介入民事诉讼。

  首先是诉前监督,当事人起诉遭遇困难,没能立案,可到检察院去申诉,检察院可以去支持起诉。

  其次,法院在审判过程当中,如果出现了程序违法的现象,比如说合议庭组成的不合法,该公开审判没有公开审判等,该回避不回避,法院审判案件没有管辖权等,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当事人可向检察院提起申诉,检察院就可以进行监督。

  此外,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种种错误,比如本来是子公司欠钱,它执行母公司的财产,或者说企业破产,它执行到个人的财产了,诸如此类,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异议,法院不予纠正,当事人或者是利益相关人就只能向检察院提出申诉。检察院再对法院说你这个行为是错误的,违反了民事诉讼哪一条的规定,请你纠正,这就是对执行的监督。

  检察机关如何保证监督意见的有效?汤维建表示,对检察院提出的监督意见,法院若不纠正,检察院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。另外,检察院可以向人大反映,叫人大来监督。第三,如果这里面还有一些错误存在,比如法官收受当事人的贿赂,检察院可以移送犯罪线索,进行侦查。

  除了上述两大方面外,民诉法还在小额诉讼程序、强制调解等多个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。汤维建告诉本报记者,草案将在今年10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,一般进行三审,半年内或将通过。